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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规:6月起强制申报中国供应商远程办公设备碳足迹
德国新规:6月起强制申报中国供应商远程办公设备碳足迹
信息来源 :
作者 : 李搬长
发布时间 : 2026/05/17
文章简介 : 德国新规6月起强制申报中国供应商远程办公设备碳足迹!涉IT外包、硬件制造、跨境物流等商务服务企业,速查EN 15804+A2合规路径。

2026年5月15日,德国联邦经济部发布《远程办公设备搬迁碳足迹指令》,要求在德采购远程办公设备搬迁、IT资产迁移及家庭办公室部署等服务的采购方,须于合同签署前获取中国服务商提供的产品级碳足迹报告(符合EN 15804+A2标准)。该政策自2026年6月1日起对西门子、拜耳等32家首批德企强制执行。此规直接影响面向德企提供硬件部署、IT外包及供应链落地服务的中国供应商,尤其涉及电子设备制造、IT运维服务、跨境物流与绿色认证服务等领域。

事件概述

德国联邦经济部于2026年5月15日正式发布《远程办公设备搬迁碳足迹指令》。指令明确:所有在德国境内采购远程办公设备搬迁、IT资产迁移、员工家庭办公室部署等商务服务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署前获得中方服务商出具的产品级碳足迹报告,且该报告须符合欧洲标准EN 15804+A2。首批适用企业共32家,包括西门子、拜耳等大型德企,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2026年6月1日。未按要求提供合规报告的中国服务商,存在被移出德企合格供应商名录的风险。

对哪些细分行业产生影响

直接贸易企业

指直接向德企销售或交付远程办公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显示器、视频会议套件)、网络设备及配套软件许可的中国企业。因指令聚焦“产品级碳足迹”,其出口产品若无对应EPD(环境产品声明)或第三方验证报告,将无法进入采购流程。影响体现在合同前置审核环节受阻、订单周期延长、甚至丧失投标资格。

加工制造企业

包括为德企ODM/OEM生产办公类IT硬件的代工厂及组装厂。尽管其不直接签署采购合同,但需应品牌方或一级供应商要求,提供BOM层级的原材料碳数据、能源消耗记录及生产工艺碳排测算依据。影响主要体现为内部数据采集体系缺失带来的合规响应压力,以及上游材料供应商协同难度上升。

供应链服务企业

涵盖提供设备搬迁、现场部署、资产回收及IT资产管理服务的中国服务商。指令中“远程办公设备搬迁”与“IT资产迁移”明确将其纳入适用范围。此类企业虽不生产硬件,但需对其所操作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碳信息具备可追溯能力,否则难以向德企采购方证明服务过程的低碳属性。

绿色认证与咨询服务机构

专注碳核算、LCA(生命周期评价)建模、EPD编制及EN 15804标准合规辅导的第三方机构。该指令首次将EN 15804+A2标准在中国对德出口场景中强制落地,直接扩大其业务需求场景。影响体现为服务需求短期集中释放,但亦面临国内LCA数据库本地化不足、电力因子更新滞后等实操瓶颈。

相关企业或从业者应关注哪些重点、当前应如何应对

关注德方采购条款的实质性修订节奏

当前指令已明确适用范围与标准依据,但具体到每份采购合同是否嵌入强制性碳报告条款、豁免情形(如小批量试用订单)、报告有效期等细节,仍依赖德企采购部门后续操作指引。企业应同步跟踪西门子、拜耳等首批适用企业的最新招标文件与供应商手册更新版本。

识别并优先覆盖高风险品类与交付环节

指令覆盖范围聚焦“设备搬迁”与“家庭办公室部署”,而非通用IT采购。企业应梳理自身业务中涉及设备物理位移(如跨国调拨、员工居家设备寄送、旧设备回收再分配)的环节,优先为含高能耗组件(电源适配器、散热模块)、高隐含碳材料(铝制外壳、PCB基板)的型号启动碳足迹建模,避免泛泛开展全品类核算。

区分政策信号与实际业务落地的时间差

6月1日起仅对首批32家德企强制执行,非全覆盖;且EN 15804+A2报告需由经欧盟认可的LCA机构签发,国内具备资质的机构数量有限。企业应理性评估首批执行窗口期内的实际报告交付能力,避免仓促签约后无法履约;可先行采用ISO 14040/44框架完成内部摸底,为后续正式认证预留准备期。

启动供应商—客户双向数据协同机制

产品级碳足迹依赖上游材料碳数据(如芯片、电池、塑料粒子的EPD),企业需主动向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索取符合EN 15804要求的数据表,并建立最小可行数据包(如BOM+工艺能耗+运输距离)。同时,应与德方采购团队就数据字段定义、保密边界、更新频率等达成书面共识,降低后期沟通成本。

编辑观点 / 行业观察

Observably, this directive is not a standalone carbon regulation but a targeted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measure embedded in Germany’s broader Digital Workplace Sustainability Agenda. It signals a shift from voluntary ESG reporting toward contractual carbon accountability in cross-border B2B service delivery. Analysis shows the immediate impact is procedural rather than transformative: it activates existing LCA capacity but does not yet mandate scope 3 emissions coverage beyond product-level cradle-to-gate assessment. From an industry perspective, it functions more as an early-warning mechanism for EU’s upcoming 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PEF) expansion into ICT services — one that prioritizes traceability over absolute reduction targets at this stage.

结语
该指令标志着欧盟将产品碳足迹要求从制造业实体产品进一步延伸至IT服务交付链条,其核心意义在于将碳数据验证从“可选项”转为“合同前置条件”。当前更适合理解为一次针对特定服务场景的合规压力测试,而非全面碳壁垒的开启。相关企业宜以务实节奏推进数据能力建设,避免过度反应,亦不可忽视其作为后续更广泛政策铺垫的信号价值。

信息来源说明
主要来源:德国联邦经济部(BMWK)官网公告(2026年5月15日发布)
待持续观察部分:首批32家德企的具体执行细则、EN 15804+A2报告在国内认证机构的签发进展、后续是否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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